(2016)苏1202执11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陈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02执1102号移送部门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陈进,男,1975年4月7日出生于江苏省泰州市,汉族,本科文化,住泰州市海陵区。被执行人陈进骗取贷款罪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6日作出的(2013)泰海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人陈进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涉案赃款合计人民币五十万元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单位。三、涉案伪造的房屋他项权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予以没收。”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将该案移送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2016年5月30日,本院向泰州市房产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可供执行。2016年6月6日,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证券、其他金融产品等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本院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的执行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居无定所,难以查找,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即将本案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3年内,本院将对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投资(股权)、股票等财产定期自动搜索,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随即自动恢复执行程序。本院主动搜索3年,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本院将不再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3)泰海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涉刑事财产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惠群执行员 王荣华执行员 许 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