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4执21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杨成艺与杨成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成艺,杨成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24执2139号申请执行人杨成艺,男,197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泗洪县。被执行人杨成浩(小名杨波),男,197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泗洪县。本院在执行(2015)洪界民初字第00630号杨成艺与杨成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杨成浩的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 波执行员 王伯涛执行员 王致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卢 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