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03执5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林桂英与邓有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桂英,邓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03执595号申请执行人林桂英,女,197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邓有平,女,196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桂英与被执行人邓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邓有平名下房产因他案已查封,其名下的银行账户已冻结,但冻结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债务,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新荣审判员 陈泽明审判员 蔡章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