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1执3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与日照中世经贸有限公司、日照旭辉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日照中世经贸有限公司,日照旭辉贸易有限公司,日照晟吉贸易有限公司,张守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执3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北京路255号。负责人:XX胤,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明昌,该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日照中世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开发区北京路西天津路南(万基国际商住楼)001幢01单元1603号。法定代表人:张守津,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日照旭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航贸中心北京路277号B座13楼。法定代表人:姜成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日照晟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北京路277号航贸中心B座16楼1602室。法定代表人:山啸,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守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与被执行人日照中世经贸有限公司、日照旭辉贸易有限公司、日照晟吉贸易有限公司、张守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守津抵押的房产、被执行人日照中世经贸有限公司抵押的轿车一辆已被另案查封,暂时无法处置。本院经审查核实,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祥审判员 王淑萍审判员 张卫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