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3民初211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重庆市铜梁区展鑫工贸有限公司与重庆西部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铜梁区展鑫工贸有限公司,重庆西部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21124号原告:重庆市铜梁区展鑫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蒲吕街道办事处人和村八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305074211U。法定代表人:何治琴,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丹,重庆衡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西部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工业园区A幢10号。法定代表人:赵刚,董事长。原告重庆市铜梁区展鑫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西部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登记立案后,于2016年10月11日通知原告重庆市铜梁区展鑫工贸有限公司在七日内向本院指定账户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重庆市铜梁区展鑫工贸有限公司至今仍未交纳。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原告重庆市铜梁区展鑫工贸有限公司至今仍未依法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获批准减、缓、免案件受理费,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市铜梁区展鑫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秦必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艳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