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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执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李淑霞、刘生、刘君大与王毅惠、杨同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淑霞,刘生,刘君大,王毅惠,杨同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瓦执字第553号申请执行人:李淑霞,女。申请执行人:刘生,女。申请执行人刘君大,男。被执行人:王毅惠,男。被执行人:杨同英,女。本院在执行李淑霞、刘生、刘君大与王毅惠、杨同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以被执行人财产难以执行为由,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馨审判员 高和明审判员 邹世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思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