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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3民初60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刘胜与江阴市恒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泗阳分公司、江阴市恒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胜,江阴市恒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泗阳分公司,江阴市恒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艳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3民初6081号原告:刘胜。被告:江阴市恒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泗阳分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北京中路(中胜翡翠城1幢)。法定代表人:孙满清,该公司经理。被告:江阴市恒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云亭街道绿城新天地25号。法定代表人:焦兴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张艳艳。原告刘胜与被告江阴市恒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泗阳分公司、江阴市恒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艳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原告刘胜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胜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胜负担。审判员  朱兴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葛宇秋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