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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民初35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夏红与殷恒恒、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红,殷恒恒,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3566号原告:夏红,女,1966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殷恒恒,男,1984年4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负责人:朱国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男,1982年12月5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男,1990年9月3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红与被告殷恒恒、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夏红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殷恒恒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夏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红撤回对被告殷恒恒的起诉。审判员  江玉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柳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