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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91民初55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25

案件名称

卫春颖与莫莱克斯(大连)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春颖,莫莱克斯(大连)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91民初5507号原告:卫春颖。被告:莫莱克斯(大连)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卫春颖诉被告莫莱克斯(大连)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卫春颖拒绝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因原告卫春颖拒绝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九)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晓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琪(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