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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107执恢3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王新抢劫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107执恢318号被执行人王新,男,1988年5月29日出生,回族,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乌苏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2013)琼山刑初字第418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恢复执行被执行人王新抢劫应缴交罚金2000元一案,王新将1460元罚金交至本院账户,现已将该款上交国库。余下未执行到位的罚金王新仍需继续履行。经本院向银行、房产、国土、车辆管理所等相关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新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 铭审判员 黄 波审判员 王云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闫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