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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刑更12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曹记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刑更1250号罪犯曹记飞,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二年六月十九日作出(2002)枣刑二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记飞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5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与撤销缓刑后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4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四年十一月二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鲁刑执字第106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04年11月2日起至2024年5月1日),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本院作出(2008)枣刑执字第72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二○一○年五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10)枣刑执字第88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178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22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二○一五年七月八日,本院作出(2015)枣刑执字第82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10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曹记飞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被评为2015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曹记飞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1月至2016年8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被评为2015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曹记飞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系缓刑期间又犯罪。本院认为,罪犯曹记飞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但该犯系缓刑期间又犯罪,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曹记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4年11月2日起至2016年11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