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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3民初33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淮南市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伟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市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伟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3364号原告:淮南市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舜耕西路翰林华府25#楼,组织机构代码79507441-6。法定代表人:奚新宽,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荣,男,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赵伟伟,女,198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淮南市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伟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原告淮南市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淮南市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淮南市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郝荣琦人民陪审员  汪正瑶人民陪审员  蔡景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单 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