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7民初82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尚芬,李尚云等与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城街道濮湖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玲,李尚伟,李尚芬,李尚均,李尚群,李尚云,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城街道濮湖社区卫生服务站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8260号原告李玉玲,女,197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李尚伟,男,197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李尚芬,女,197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李尚均,女,197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李尚群,女,196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李尚云,男,196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以上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罗鑫,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洋,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城街道濮湖社区卫生服务站,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城交通街***号附*号。法定代表人董祯广,该卫生服务站主任。委托代理人周垭玲,女,197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该卫生服务站员工,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杨智,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文富与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城街道濮湖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李文富于2016年10月8日死亡,其继承人李玉玲、李尚伟、李尚芬、李尚均、李尚群、李尚云参加诉讼。之后原告李玉玲等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玉玲等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李玉玲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玉玲、李尚伟、李尚芬、李尚均、李尚群、李尚云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李玉玲、李尚伟、李尚芬、李尚均、李尚群、李尚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彭奕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