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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1执17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徐海姣、范章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海姣,范章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发文稿纸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1784号申请执行人徐海姣,女,196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范章贵,男,195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5)金兰商初字第6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海姣与被执行人范章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借款本金14000元,被执行人至今尚欠借款本金7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民事判决书规定计算)、受理费2150元、执行费21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现因查封被执行人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为此,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781执1872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永忠审 判 员  伍俊鸿代理审判员  郑 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