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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5执60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周太荣与金鸿吉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x,金x,黄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5执6073号申请执行人:周x(×××),男,1954年10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金x,男,1972年10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黄x,女,1973年7月15日出生。周x与金x、黄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的(2015)大民(商)初字第157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周x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金x、黄x按照民事判决书给付本金、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共计2028820元以及债务利息。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金x、黄x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金x银行开户信息7个,黄x银行开户信息6个,均无可供执行余额;被执行人金x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黄x名下位于海淀区4号颐源居房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香留园房屋予以查封,其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金x、黄xx目前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周x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金x、黄x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金x、黄x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周x申请执行的案款共计2028820元及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金x、黄x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民(商)初字第1570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焦 岗代理审判员  申家杰代理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远-2--3-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