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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22民初25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崔凤云与杨光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凤云,杨光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22民初2548号原告:崔凤云,女,196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被告:杨光宇,男,198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原告崔凤云与被告杨光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受理,2016年10月28日由审判员张洪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崔凤云诉称:2016年5月27日杨光宇在我处借款12000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还款期限届满后,多次催要,杨光宇均拒绝偿还,故诉至法院。现要求杨光宇给付欠款12000元。杨光宇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递交答辩意见。在开庭审理时,崔凤云向本院递交了借条一份,证明杨光宇于2016年5月27日在崔凤云处借款12000元。因杨光宇未出庭参加诉讼,本庭无法组织质证。本院对崔凤云提供的借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杨光宇在崔凤云处借款12000元的事实有借条予以证明,应予确认。崔凤云与杨光宇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债务人杨光宇应承担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按着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判决如下:被告杨光宇偿还原告崔凤云借款12000元(本判决生效后30日之内一次性给付)。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杨光宇承担25元,退回给原告崔凤云25元。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洪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