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81执20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童小平与徐根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小平,徐根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2078号申请执行人:童小平。被执行人:徐根水。童小平与徐根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26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童小平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根水支付货款5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根水下落不明,经查询银行、车管所、房管、工商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徐根水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童小平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徐根水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881执207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刘荣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