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民终30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区小港力拓纸箱厂与宁波普诚电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波普诚电子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区小港力拓纸箱厂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民终30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普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小港纬一路**号*幢*号*层。法定代表人:梁志学,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小港力拓纸箱厂。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江南中路**号。代表人:李茂强,该厂厂长。上诉人宁波普诚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波市北仑区小港力拓纸箱厂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16)浙0206民初4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波普诚电子有限公司在递交上诉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宁波普诚电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亚平审 判 员 叶剑萍代理审判员 施 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军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