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0执22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谢华东与罗昭先李元全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华东,李元全,罗昭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0执2268号申请执行人谢华东,男,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被执行人李元全,男,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罗昭先,女,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申请执行人谢华东与被执行人李元全、罗昭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10民初12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元全、罗昭先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谢华东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65000元及其利息等其他费用。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元全、罗昭先有可供执行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渝0110执2268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执行条件具备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袁永鸿审 判 员 刘利莉代理审判员 杨 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吕延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