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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辖终31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江显端与广州保兰德箱包皮具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2016民辖终3159二审��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保兰德箱包皮具有限公司,江显端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6)粤01民辖终31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保兰德箱包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郭顺元,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鹏真,广东瑞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显端,台湾地区居民,住广东省东莞市。上诉人广州保兰德箱包皮具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2016)粤0114民初63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上诉人公司的管理均由保兰德集团总部负责,因此本案由保兰德集团总部所在地法院(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助于查清本案的事实情况。据此,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被上诉人的诉称及相关证据显示,案涉用人单位为上诉人,其住所地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联合迳口经济社107国道边厂房,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谢国雄审判员  王碧玉���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靖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