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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4民初37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顾晓明与王慧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晓明,王慧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24民初3748号原告:顾晓明,男,195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被告:王慧建,男,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原告与被告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30000元;2、本案诉讼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08年5月9日,被告王慧建向原告顾晓明借款人民币430000元,由被告王慧建出具借条一份,借条未载明借款利息与借款期限。借款后,被告王慧建未归还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王慧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原告顾晓明借款本金43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50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被告王慧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775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户名: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代理审判员  谢林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周燕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