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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1民初25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广安凯立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袁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安凯立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袁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1民初2595号原告广安凯立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江,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四川洪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辉,女,汉族,生于1968年10月5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安凯立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袁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安凯立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广安凯立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文义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匡俊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