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722民初63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史开银与东海县马陵新型墙体材料厂、陆自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开银,东海县马陵新型墙体材料厂,陆自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民初6353号原告:史开银,农民。委托代理人:鲍可文,东海县山左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东海县马陵新型墙体材料厂,住所地东海县山左口乡北古寨村。法定代表人:杨子文,系该厂厂长。被告:陆自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开银与被告东海县马陵新型墙体材料厂、陆自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开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陆洪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晏宇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