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6民初52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胡良才与付海滨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良才,付海滨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民初5297号原告:胡良才,男,1970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新区。被告:付海滨,男,1985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新区。原告胡良才诉被告付海滨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找不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良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65元,退还原告胡良才。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晓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文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