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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民初52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胡良才与付海滨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良才,付海滨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民初5297号原告:胡良才,男,1970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新区。被告:付海滨,男,1985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新区。原告胡良才诉被告付海滨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找不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良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65元,退还原告胡良才。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晓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文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