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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执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省聊城市华晨物资有限公司、山东省聊城市和谐物资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聊城市华晨物资有限公司,山东省聊城市和谐物资有限公司,朱书方,李连德,郭娇,徐殿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执字第69-3号申请执行人: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61号。法定代表人:颜景元,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省聊城市华晨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新南环路凤凰钢管城。法定代表人:徐殿举,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省聊城市和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开发区大东钢管城2区8号。法定代表人:朱书方,总经理。被执行人:朱书方,女,196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聊城市和谐物资有限公司总经理,住聊城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李连德,男,1965年12月10日,汉族,山东省聊城市和谐物资有限公司股东,住址同上,与被执行人朱书方��夫妻关系。被执行人:郭娇,女,198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聊城市华晨物资有限公司会计,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徐殿举,男,194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聊城市华晨物资有限公司总经理,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执行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省聊城市华晨物资有限公司、山东省聊城市和谐物资有限公司、朱书方、李连德、郭娇、徐殿举融资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各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广军审判员  史兆锋审判员  胡洪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如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