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5财保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浙江金泽纸品科技有限公司与慈溪市东禾壁纸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金泽纸品科技有限公司,慈溪市东禾壁纸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5财保66号之一申请人:浙江金泽纸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某某,龙游县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申请人:慈溪市东禾壁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执行董事。申请人浙江金泽纸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慈溪市���禾壁纸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2016)浙0825财保66号民事裁定书,在裁定执行过程中冻结被申请人慈溪市东禾壁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0000元。现申请人浙江金泽纸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慈溪市东禾壁纸有限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33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高 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苏龙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