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2民初11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李志军与湖北大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军,湖北大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2民初1130号原告:李志军,男,197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红安县。被告:湖北大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军与被告湖北大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军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志军在案件受理后,宣判前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李志军负担。审判员 夏晓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丽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