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91执3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徐登海与赵德芹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登海,赵德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91执395号申请执行人徐登海。被执行人赵德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德开民初字第13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5日向被执行人赵德芹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赵德芹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赵德芹存款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阎跞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