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05民初26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宣化县大仓盖加油站与武全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化县大仓盖加油站,武全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5民初2604号原告:宣化县大仓盖加油站,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大仓盖镇大仓盖村,组织机构代码:55448580-4。主要负责人许桂英。被告:武全新,男,197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村民。原告宣化县大仓盖加油站与被告武全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宣化县大仓盖加油站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宣化县大仓盖加油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诉前财产保全费90元,共计115元,由宣化县大仓盖加油站负担。审判员 郭东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利宏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