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6民终15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罗庆能与韦爵正恢复原状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庆能,韦爵正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民终15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庆能,男,布依族,1966年9月3日生,住贵州省麻江县,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韦爵正,男,布依族,1938年7月2日生,住麻江县,农民。上诉人罗庆能因与被上诉人韦爵正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麻江县人民法院(2016)黔2635民初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2016年10月24日上诉人罗庆能因另行修建了通行道路,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罗庆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庆能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上诉人罗庆能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陆小平审判员 龙七奇审判员 王大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晓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