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81民初38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谢燕兴与林庆发、永安华夏大剧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燕兴,林庆发,永安华夏大剧院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81民初3862号原告:谢燕兴,男,196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琪,福建众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庆发,男,197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永安华夏大剧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文体休闲中心(水坝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784505786P。原告谢燕兴与被告林庆发、永安华夏大剧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谢燕兴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谢燕兴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国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