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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执48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宁波市鄞州朝翔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宁波市鄞州朝翔机械有限公司,徐一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48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144417235R),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民惠西路88号。法定代表人周建斌,董事长。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朝翔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69509190-5),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集士港镇杨家村工贸三路。法定代表人张祥水,总经理。被执行人徐一波,女,196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海曙区。本院在执行(2015)甬鄞商初字第2343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朝翔机械有限公司、徐一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徐一波、宁波市鄞州朝翔机械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1212199.42元及利息。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徐一波名下的位于宁波市鄞州区集士港镇明仕丽庭8幢28号606室的房地产,在执行另案过程中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徐一波名下的位于宁波市海曙区白杨街16弄5号106室房地产及冻结了被执行人徐一波名下的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股权,但短时间内均难以处理完毕;在执行另案过程中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徐一波名下的小型汽车一辆,但未能实际控制。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12执484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卢树立审 判 员 项宇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蔡静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