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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民申1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司五妮与郜小多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司五妮,郜小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民申15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司五妮,女,197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郜小多,女,汉族,1963年12月28日出生,现住焦作市。再审申请人司五妮因与被申请人郜小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焦民三终字第00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司五妮申请再审称,郜小多从未支付我现金,借据是在受欺诈、受强迫下出具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依据《民诉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根据司五妮出具的借据,结合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和抗辩,认定司五妮与郜小多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支持郜小多要求司五妮偿还借款的主张并无不当。司五妮主张借据是在受欺诈、受强迫下出具的,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其主张不能成立。综上,司五妮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司五妮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户明娜审判员  薛雪丽审判员  樊 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靳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