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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3民初34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原告江西江龙集团鑫龙汽运有限公司诉被告丁则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江龙集团鑫龙汽运有限公司,丁则某某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3民初3489号原告:江西江龙集团鑫龙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法定代表人:况某某,该公司经理。被告:丁则某某,男,藏族,四川省理塘县人,住四川省理塘县。原告江西江龙集团鑫龙汽运有限公司诉被告丁则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西江龙集团鑫龙汽运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以被告已归还车辆给公司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丁则某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江龙集团鑫龙汽运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江龙集团鑫龙汽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丁则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9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西江龙集团鑫龙汽运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辛诚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小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