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8民初98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与彭超钱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彭超钱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8民初986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渝西大道中段12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90379450X1。负责人吴强,行长。被告彭超钱,男,1984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诉被告彭超钱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陈传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