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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24刑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安海元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xx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1124刑初240号公诉机关山西省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安xx,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7月7日被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7月8日被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0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山西省临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6)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建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安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6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安xx驾驶晋Kxxx**号五星农用三轮车,途经临县大禹乡府底村路段由西向东行驶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临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仪测试检测结果为95mg/100ml,后经山西晋安司法鉴定所对送检的安xx血液中的酒精浓度含量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114.63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据被告人安xx的供述与辩解、到案经过、查获移交记录、呼气酒精检测仪现场测试结果单、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前科劣迹查证表、安xx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山西晋安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办案区使用管理情况登记表、检查笔录、证人赵xx的陈述材料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入所健康检查表、临县公安局执法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安xx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在道路上醉酒(根据规定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为醉酒)驾驶机动车,侵犯了道路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山西省临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量刑建议与法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安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审理中自愿认罪,主动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经本院委托临县司法局进行社区调查,查明被告人安xx在自己所居住的社区一贯表现较好,无不良记录。鉴于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一贯表现和社会危害程度,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安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艳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佳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