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终168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夏莉与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莉,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邓生品,陈丽梅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民终168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夏莉。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贤,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耀智,执行(常务)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该公司员工。原审第三人:邓生品。原审第三人:陈丽梅。上诉人夏莉因与被上诉人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邓生品、陈丽梅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1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2、确认《佣金支付承诺书(卖方)》无效;3、被上诉人负担案件受理费。被上诉人辩称,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第三人述称,涉案房产已经交易、过户,我方已支付佣金,本案纠纷与我方无关。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详见原审判决书)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上诉人在二审庭审确认,ZYC130645号《佣金支付承诺书(卖方)》落款承诺方“夏莉”系上诉人本人签名。本院认为,本案为居间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焦点为:《佣金支付承诺书(卖方)》的效力及佣金金额如何认定。法律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因被上诉人已经促成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的合同成立,本案房产已经实际成交、过户;且ZYC130***号《佣金支付承诺书(卖方)》承诺方“夏莉”系上诉人本人签名,故该承诺书系上诉人、被上诉人双方就本案佣金约定,真实一致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上诉人应按照《承诺书》约定的义务支付被上诉人佣金人民币9万元。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50元,由上诉人夏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 瑜 瑜审 判 员 尹 伊代理审判员 王 丹 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国荣(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