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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5执12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2016)豫0185执128号之二梁至位与燕松山、武雪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至位,燕松山,武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5执12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梁至位,男,198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燕松山,男,1966年8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武雪梅,女,196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梁至位与被执行人燕松山、武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登民一初字第20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燕松山、武雪梅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梁至位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执行。该案在审理期间,申请执行人梁至位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2015)登民一初字第2017号民事裁定,对被执行人武雪梅位于登封市洧河路南、客运站北、阳城路西御景东方8号楼1单元11层1101、1102的房产(合同编号:DF1300120****;合同编号:DF1300120****,权证号为1601083207)予以查封。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责令被执行人燕松山、武雪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2016)豫0185执128号之一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武雪梅位于登封市洧河路南、客运站北、阳城路西御景东方8号楼1单元11层1101、1102的房产(合同编号:DF1300120****;合同编号:DF1300120****,权证号为1601083207)两套予以拍卖(该两套房产不可分割),但是被执行人燕松山、武雪梅至今未履行。经本院委托,河南省豫建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对位于登封市洧河路南、客运站北、阳城路西8撞1单元11层1101、1102总建筑面积为159.84平方米的成套住宅房产作出估价报告,评估该房产价值为880400元。2016年10月13日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对被执行人武雪梅位于登封市洧河路南、客运站北、阳城路西御景东方8号楼1单元11层1101、1102的房产(合同编号:DF1300120****;合同编号:DF1300120****,权证号为1601083207)两套予以拍卖,2016年10月14日10时买受人刘南星(身份证号:410185199110019893)委托李运平(身份证号:410125197012062083)以910320元的最高价竞得该套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武雪梅位于登封市洧河路南、客运站北、阳城路西御景东方8号楼1单元11层1101、1102的房产(合同编号:DF1300120****;合同编号:DF1300120****,权证号为1601083207)两套(该房产不能分割)的查封;二、位于登封市洧河路南、客运站北、阳城路西御景东方8号楼1单元11层1101、1102的房产(合同编号:DF1300120****;合同编号:DF1300120****,权证号为1601083207)(两套房产不能分割)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李运平所有,该房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李运平时起转移;三、买受人李运平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少阳审判员  马 娟审判员  邵 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石君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