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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执22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宣城市振宣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宣城市金地棉业专业合作社、宗守国、陈长荣、施大宝、陈政、陈长生、汪永钊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城市振宣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宣城市金地棉业专业合作社,宗守国,陈长荣,施大宝,陈政,陈长生,汪永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2296号申请执行人:宣城市振宣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叶树萍,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宣城市金地棉业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陈长荣,该合作社董事长。被执行人:宗守国,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陈长荣,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施大宝,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陈政,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陈长生,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汪永钊,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宣城市振宣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宣城市金地棉业专业合作社、宗守国、陈长荣、施大宝、陈政、陈长生、汪永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30日作出(2015)宣民二初字第00500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因宣城市金地棉业专业合作社、宗守国、陈长荣、施大宝、陈政、陈长生、汪永钊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宣城市振宣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宣城市金地棉业专业合作社、宗守国、陈长荣、施大宝、陈政、陈长生、汪永钊代偿3076488.03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6月24日计至还款之日),并支付律师代理费1.2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3万元、执行费36285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宗守国有某土地使用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宗守国所有的某土地使用权。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龙宝审判员  刘廷伟审判员  冯贵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