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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4民初46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淮阴支行与刘玉双、韩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淮阴支行,刘玉双,韩英,董宁,李云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804民初460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淮阴支行,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长江东路府升小区2栋103室。负责人XX,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被告刘玉双。被告韩英。被告董宁。被告李云燕。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淮阴支行(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邮政储蓄银行)与被告刘玉双、韩英、董宁、李云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赵传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政储蓄银行委托代理人,被告刘玉双、李云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韩英、董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邮政储蓄银行诉称:被告刘玉双、韩英系夫妻关系。2015年5月6日,被告刘玉双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约定年利率为13.5%,借款期限12个月;被告董宁、李云燕对刘玉双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后被告刘玉双并未按约定还款,截止2016年9月6日,被告刘玉双尚欠借款本金134818.98元,利息15011.65元没有归还。现请求判令:1、被告刘玉双、韩英归还借款本金134818.98元、利息(含罚息)15011.65元以及从2016年9月7日起以本金134818.98元为基数按照约定年利率的13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逾期利息;2、被告董宁、李云燕对被告刘玉双的还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刘玉双辩称,原告陈述的是事实。被告李云燕辩称,担保是事实,希望被告刘玉双尽快还款。被告韩英、董宁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刘玉双、韩英系夫妻关系。2015年4月20日,刘玉双向邮政储蓄银行申请借款,刘玉双、韩英共同签署了共同还款承诺书。2015年5月6日,刘玉双向邮政储蓄银行借款200000元,合同约定借款年利率为13.5%,借款期限12个月,还款方式为按月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逾期归还按约定利率的130%计算利息(含罚息),韩英作为刘玉双的配偶在借款合同上进行了署名,同日邮政储蓄银行向刘玉双发放了200000元贷款;董宁、李云燕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与邮政储蓄银行分别签署了保证合同,对刘玉双的借款进行保证,约定的保证范围为200000元借款的本金、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保证期限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后被告刘玉双并未按约定还款,截止2016年9月6日,被告刘玉双尚欠借款本金134818.98元,利息(罚息)15011.65元没有归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受法律保护。刘玉双未按约定还款,应依约承担还款责任;韩英与刘玉双系夫妻关系且明知且确认刘玉双的借款行为,应对其此笔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董宁、李云燕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依约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故邮政储蓄银行要求四被告承担相应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玉双、韩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淮阴支行借款本金134818.98元、利息(含罚息)15011.65元,以及从2016年9月7日起以本金134818.98元为基数按照约定年利率13.5%的13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含罚息);二、案件受理费3297元,由被告刘玉双、韩英负担;三、被告董宁、李云燕对上述款项给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九份,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297元(缴纳至淮安市财政局综合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淮安市分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审判员  赵传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世伟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5、《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