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92财保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元市区喜迎电器经营部、伍光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城区喜迎电器经营部,伍光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92财保58号申请人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绵兴东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205412308D。法定代表人赵勇,董事长。被申请人广元市城区喜迎电器经营部。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南街**号。组织机构代码:L4793596-5。经营者伍光玉。被申请人伍光玉,男,汉族。申请人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元市城区喜迎电器经营部、伍光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广元市城区喜迎电器经营部、伍光玉价值人民币7万元的财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广元市城区喜迎电器经营部、伍光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万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其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冻结申请人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绵阳高新支行的银行存款7万元。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艳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谭维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