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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106民初49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黄某与庄某、江某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庄某,江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0106民初4998号原告:黄某,男,汉族,1977年12月9日出生,住海口市。委托代理人:胡杨,海南言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亚琳,海南言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庄某,男,汉族,1963年4月7日出生,住海口市。被告:江某,女,汉族,1971年12月3日出生,住海口市。原告黄某与被告庄某、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原告黄某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庄某、江某的起诉,系其处分诉权的体现,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78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 判 长  羊日强人民陪审员  王惠兰人民陪审员  吴 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淑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