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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71行初5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许明法与广东省司法厅司法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明法,广东省司法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71行初580号原告:许明法,男,汉族,1980年3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雷州市。被告:广东省司法厅,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政民路51号。法定代表人:杨XX,厅长。委托代理人:黄丽珊、陈蔚宇,该厅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明法诉被告广东省司法厅政府信息公开一案过程中,原告许明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许明法负担。审判员 朱 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烨怡高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