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6民初19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陈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陈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6民初1939号原告刘某某,男,住黑龙江省巴彦县。被告陈某某,女,住黑龙江省巴彦县。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陈某某按离婚协议支付抚养费,给付所欠抚养费7,200.00元。事实和理由:刘某某与陈某某于2014年12月4日协议离婚,婚生男孩刘某甲由刘某某抚养,陈某某每月给付400.00元抚养费。离婚后,陈某某只给付1个月抚养费。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刘某某提供被告陈某某的住所地查无此人,属于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海桥审判员 :王孟瑜审判员 :张志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旭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