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96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楼竹芳与洪流、浙江天韵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竹芳,洪流,浙江天韵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骆圣武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9600号之一原告:楼竹芳,女,194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财云,浙江红太阳(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流,男,197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虞翔,浙江义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天韵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工商学院行政路四楼。法定代表人:骆圣武,执行董事。第三人:骆圣武,男,196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宣武区。原告楼竹芳诉被告洪流、浙江天韵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楼竹芳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竹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0元,由原告楼竹芳负担。审 判 员 张小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何丽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