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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03民初29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周文寿与宋良和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寿,宋良和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03民初2947号原告:周文寿,男,196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南平市建阳区。被告:宋良和,男,196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南平市建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福荣(系被告妻子),住南平市建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文寿与被告宋良和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周文寿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周文寿以需收取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文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周文寿负担。审判员  戴琳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丽娟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