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05民初14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叶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签发人:核稿人:拟稿单位:乌石法庭拟稿人:送批时间:打字人:校对人:份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205民初1493号原告:叶某,女,1989年3月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韶关市人,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被告:谢某,男,1981年2月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韶关市人,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原告叶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度,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叶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原告与被告离婚。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时自由相识恋爱,于××××年××月××日在韶关市曲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婚后无生育小孩。因被告婚后没有稳定的工作且常参与赌博,导致夫妻双方的婚后感情没有得到进一步的增进。被告还于2015年11月期间因欠他人赌资将家中的一辆小汽车抵债给别人。今年4月份期间,被告因躲避赌债南下广州打工,被告离开家中时也未将自己的去向告知原告,后因多人上门追讨赌债,原告才知道被告欠下当地多人赌债被迫离家。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之前双方曾协议离婚,被告在与原告的微信聊天过程中也表示同意与原告离婚。原、被告双方在婚后没有添置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夫妻共同的债权债务。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因被告婚后没有稳定的工作且常参与赌博,导致夫妻双方的婚后感情没有得到进一步的增进。今年4月份期间,被告因躲避赌债南下广州时也未将自己的去向告知原告,后因多人上门追讨赌债,原告才知道被告欠下当地多人赌债被迫离家。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之前双方曾协议离婚,被告在与原告的微信聊天过程中也表示同意与原告离婚。原、被告婚后无添置比较有价值的财产,原告已表示放弃对家庭所有财产的权利,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以及开庭笔录等证据证实在案,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自由相识恋爱,于××××年××月××日在韶关市曲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有一定的婚前感情基础,婚后感情一般。因原告在婚后无生育小孩,被告婚后没有稳定的工作且常参与赌博,导致夫妻双方的婚后感情没有得到进一步的增进,夫妻感情反而因此而日渐淡化。今年4月份期间,被告因躲避赌债南下广州打工,后因多人上门追讨赌债,原告才知道被告欠下当地多人赌债被迫离家。原告在向本院起诉与被告离婚之前双方曾协议离婚,被告在与原告的微信聊天过程中也表示同意与原告离婚,说明原、被告双方均认可他们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的规定,可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叶某与被告谢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肖绍雄人民陪审员 陈岫兰人民陪审员 张燕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军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