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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民初183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丁某、麦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麦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6民初18373号之一申请人:丁某,女,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庭声,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麦某,男,197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申请人丁某与被申请人麦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丁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麦某在银行的存款26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伍晖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芷妍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