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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2民初20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邹国文与祁贵珍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国文,祁贵珍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2民初2060号原告邹国文。被告祁贵珍。原告邹国文与被告祁贵珍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邹国文诉称,2014年2月18日,我与祁贵珍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我将自有的位于肇东市东发乡青松村孔家屯老付头坟的承包田16.6亩转包给祁贵珍,每亩1500元,于每年的2月18日前给付承包费。现祁贵珍拖欠2015年和2016年两年的承包费49800元。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祁贵珍给付转包费498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祁贵珍负担。本院认为,原、被告争议的实质应为土地使用权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邹国文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濮原代理审判员  李学成人民陪审员  王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亮处理过的文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