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11民初14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烟台荏原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成都宏懋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荏原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成都宏懋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11民初1466号原告:烟台荏原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永达路720号。法定代表人:野路伸治,董事长。被告:成都宏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郫县郫筒镇郫花路888号。法定代表人:沈家先。原告烟台荏原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宏懋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烟台荏原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荏原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456元,减半收取计1022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文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新明 来自: